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科普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操作和應用

  作者介紹: 鄒融,武漢大學經濟學學士、算計機理學學士。曾就職于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2024年入行,曾在分行部室、支行、村鎮銀行任職,現任武漢分行小微及小區財產控制部總經理。

  小微抵押業務中,同一客戶在銀行除了有信譽、擔保等弱保證抵押外,通常還會有由房產、地盤等財產提供保證的貸款抵押。在實質操縱中,銀行常常會遭遇貸款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或弱保證抵押顯露危害時,銀行告狀并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貸款抵押貸款物的場合。對于以上兩種場合銀行如何依法、合乎邏輯和快速維權,在處置中有著差異的熟悉和操縱。為有效節省訴訟本錢、提高任務效率、加速依法清收,交融我國關連法條、法紀,本文就銀行貸款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操縱和利用提出如下指引予以參考。

  一、關連法條、法紀規定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資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拍賣資產上原有的保證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撲滅,拍賣所得價款,應該優先清償保證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外商定的除外。”

  202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體處罰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疑問的批復》的批復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拘留、凍結資產的規定》法釋[202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拘留、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拘留、凍結解除時主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拘留、凍結的全體資產進行處罰后,該資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拘留、凍結的效力。同時,依據上述司法辯白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拘留、凍結的資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拘留、凍結的效力撲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資產上的查封、拘留、凍結,可直接進行處罰,有關單元應該幫助核辦有關資產權證照遷移手續。”

  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要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罰查封資產有關疑問的批復》: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應該由首要查封、拘留、凍結法院擔當處罰查封資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步驟的債權對查封資產有順位在先的保證物權、優先權,自首要查封之日起已過份60日,且首要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資產尚未發行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步驟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資產移送執行。

  第二條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要查封法院將查封資產移送執行的,應該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并附確定優先債權的生效法條文書及案件場合說明。

  首要查封法院應該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資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并示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該載明將查封資產移送執行及首要查封債權的關連場合等內容。

  第三條資產移送執行后,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罰或繼續查封該資產時,可以持首要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核辦關連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資產變價后,應該依照法條規定的清償次序分發,并將關連場合示知首要查封法院。

  首要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條文書確定的,應該依照首要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第四條首要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資產發作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兩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資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據首要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資產的種類及地點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資產代價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場合,以為由首要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擇由首要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該敦促其在指固定期限限內處罰查封資產。

  二、實質操縱及運用

  貸款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后的操縱和運用。

  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貸款資產,如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多輪查封,一般會在處理中遭遇諸多障礙,從而陰礙銀行債權順利受償。歷久以來,對于資產上既有優先債權又涉及多輪查封的處理,因我王法律、法紀規定尚不領會,導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做法不一,引起許多爭議。2024年4月1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要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罰查封資產有關疑問的批復》,很好的解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前一直存在的執行惶惶,也對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貸款資產快速、順利處理帶來實際性的利好。

  銀行在貸款抵押清收處理操縱中應視場合采取差異處置想法:

  貸款資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如銀行既是該資產的貸款權人,又是該資產的首要查封人,依照以上法條規定,銀行在貸款物的處理上無任何障礙,實質操縱中,應留心增強與銀行提告狀訟法院的溝通和調和,奪取快審快執,執行階段直接申請法院對該資產進行拍賣處理,拍賣成交并付款價款后,買受人可持拍賣成交判定到有關單元核辦權屬遷移手續。

  貸款資產被其他法院首要查封,首封法院已進入貸款物拍賣或變賣階段的,在貸款物處理后可能徹底蓋住銀行抵押本息的條件下,銀行可直接向該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而無需再另行訴訟,既節儉了訴訟本錢,又提高了清見效率。

  貸款資產被其他法院首要查封,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步驟或存在有意拖延處理貸款物情境的,銀行應盡快對顯露危害的貸款抵押提告狀訟,進入執行步驟后申請執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收到首封法院移送執行函的回函后,銀行執行法院便贏得了貸款物處理權。銀行執行法院在處罰該資產時,可以持首要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核辦關連手續。假如首封法院收到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未回函或領會表明不予移送執行的,銀行應申請執行法院逐級報請執行法院和首封法院兩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資產的執行法院。

  弱保證抵押告狀并查封貸款抵押貸款物后的操縱和運用。

  銀行小微抵押業務中,在同一客戶弱保證和強保證兩筆抵押并存的場合下,當客戶發作經營不善、應收賬款回款難題、對外欠債較高、產業不景氣等陰礙到客戶的還款本事及還款意愿時,通常場合下兩筆抵押均會顯露逾期。在有限的還款本事下,客戶一般會抉擇賣力償還強保證抵押,放蕩弱保證抵押逾期。當客戶的抵押發作上述危害,且非訴方式無法贏得清見效果時,銀行一般會將客戶名下所有抵押一告狀訟,并且通過弱保證抵押案件查封銀行貸款抵押的貸款物。這種對同一危害客戶所有抵押均提告狀訟的方式,優點在于避免了漏訴,可起到中斷所有債權訴訟時效的功效。而壞處在于這種不分辨具體場合一訴了之的清收方式,既提升了訴累、人為和訴訟本錢,又提升了客戶的經濟累贅,不幸于重組協商,也無法到達及時有效化解危害抵押的目標。

  鑒于以上利弊,銀行在實質操縱中可依據差異場合敏捷予以處置:

  銀行弱保證抵押已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并首要查封了貸款抵押的貸款物,銀行無需對貸款抵押另行訴訟,可在弱保證抵押案件進入執行步驟后,直接向弱保證抵押案件的執行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銀行弱保證抵押僅輪候查封了貸款抵押的貸款物,貸款物被其他法院首要查封,首封法院已進入貸款物拍賣或變賣階段的,在貸款物處理后可能徹底蓋住銀行貸款抵押本息的條件下,銀行也無需對貸款抵押另行訴訟,可直接向首封法院主張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銀行弱保證抵押僅輪候查封了貸款抵押的貸款物,貸款物被其他法院首要查封,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步驟或存在有意拖延處理貸款物情境的,這種場合下銀行就應盡快對貸款抵押采取訴訟方式清收,在執行階段贏得貸款物處罰權后通過拍賣、變賣貸款物來受償銀行貸款抵押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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