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分日前共同發表《北京市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控制設法(試行)》,托育機構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設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采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后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依據設法,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兩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如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目及兌付算計種類、收費尺度、扣費方式;推行限期,以及經營地方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予權益的採用范圍、前提及退款的處理方式;改變、中止、終止等情境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算計想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紀實、余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辦理爭議的想法等內容的憑據。
托育機構應在官網等信息平臺和托育服務地方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尺度、退費設法、隱私保衛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支卡控制和採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好壞關系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并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規劃應調和一致。對于採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過份場地剩余的租賃限期。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過份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過份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納托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發還預支費,確切無法依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兩方談判確定改變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予的服務,應當發還或者支付合乎邏輯的價款。
設法全文
北京市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控制設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托育機構市場秩序,促進公正競爭,保衛托育機構和嬰幼兒家庭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衛法》《北京市人口與策劃養育規則》《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控制規則》等法律律例和有關制定,規定本設法。
第二條本設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采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后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托育機構是指經有關部分登記,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暫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本設法所稱單用途預支卡(以下簡稱預支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依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含有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含有暗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依照加強規范、保障發展、行業率領、分類監管的工作原則,創建健全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堅定規范和發展并重,落實政府部分監管責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應依據本市托育機構實際規定行業預支式消費監管政策,并傳授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開展對區域范圍內托育機構的預支式消費監管工作。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應創建健全由行業主管部分牽頭、相關部分親暱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預支式消費方面的監管,督導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納入預支資金監管并做好政策宣貫工作。
第五條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契約、坦誠守信的原則進行買賣。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兩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如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目及兌付算計種類、收費尺度、扣費方式;
(四)推行限期,以及經營地方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予權益的採用范圍、前提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改變、中止、終止等情境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算計想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紀實、余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辦理爭議的想法。
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簽訂載明本條前款制定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勉勵簽訂本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和市場監管部分聯盟推薦的托育行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托育機構規定的形式條款、告訴、宣示、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涵蓋概不退款、不補辦、辯白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正、不合乎邏輯的制定。
第二章存案
第六條預收消費者資金金老虎機獎金分配額一次性過份20240元,應于5個工作日內依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存案,并及時更新存案信息。
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未過份上述尺度,可以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自主存案。
第七條存案材料包含有:
(一)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所,活動場地地址,活動場地自有或者租賃、租期,聯系人,聯系方式;
(二)以自有地方舉辦的,應提供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地方舉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三)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信息(賬號、開戶行、存管比例等);
(四)預支式消費買賣合同文本;
(五)設計托位數和現有在托人數(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條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查詢已進行預支卡存案托育機構的相關存案信息。
第三章預收資金監管
第九條托育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托育服務地方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尺度、退費設法、隱私保衛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支卡控制和採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好壞關系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并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第十條托育機構采用預支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托育機構應選擇本市轄內一家商務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在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的傳授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財神 老虎機管服務協議。托育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不得採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服務費用,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戶,實時將相關買賣信息報送存管銀行。嬰幼兒家庭選擇現金支付的,托育機構應于接收現金的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將相應的買賣信息主動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一條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規劃應調和一致。對于採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過份場地剩余的租賃限期。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過份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過份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本機構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買賣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存管比例,要求一部門留在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剩余部門需在2個工作日內撥到托育機構。具體依照下列場合確認資金存管比例:
在本市被評為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50%作為存管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70%作為存管資金。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依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銀行提供相關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服務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托育機構。具體撥付條例為:
在本市被評為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定,選擇采用周結(存管銀行在每周托育服務完工后按制定時限劃撥)格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定,選擇采用半月結(存管銀行在每半月托育服務完工后按制定時限劃撥)格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第十四條存管資金應在托育機構完工相應服務進度并經嬰幼兒家庭確定后,依照撥付條例進行撥付,存管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工資金撥付;托育服務完工且機構推行示知義務后,嬰幼兒家庭過份5個工作日內未確定的,存管銀行視為確定批准,推行資金撥付。兩方存在爭議的,應依照合同約定處理爭議疑問,存管銀行依照爭議處理結局撥付資金。
第四章退費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納托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發還預支費,確切無法依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兩方談判確定改變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予的服務,應當發還或者支付合乎邏輯的價款。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境之一,嬰幼兒家庭要求退款的,托育機構應當依照約定限期一次性發還預收資金余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嬰幼兒家庭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發還:
(一)托育機構未依照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
(二)兩方談判一致的;
(三)法律制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境。
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按照本條前款制定處理。
由于托育機構理由導致嬰幼兒家庭退款的,依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發還預收資金余額。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創建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制,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經營地方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因托育服務收、退費等疑問發作消費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道路辦理:
(一)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談判辦理;
(二)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托育機構所在地衛生康健等部分投訴;
(四)依據與托育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五章監視控制
第十八條存管銀行應嚴格依照衛生康健行政部分的監管要求及金融監管部分的相關業務制定開展資金存管服務。存管銀行應保障存管資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存管銀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本和信息強制為機構和消費者提供擔保、融資等相關服務,不得因提供監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存管費用。
第十九條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擔當轄區內托育機構預支卡的存案監管,并擔當將本轄區內的差異種別托育機構信息提供應存管銀行。各區各有關部分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形成綜合監管合力。對預收資金監管中發明的突出疑問,應嚴格根據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有關制定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進行教導。
第二十條場所金融監管部分根據工作職責,創建與衛生康健行政部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擔當傳授商務銀行解決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的開立、改變和撤銷業務。國家金融監視控制總局北京監管局擔當傳授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預收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分、經營者、存管銀行應當對蒐集的消費者信息依法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控制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設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分日前共同發表《北京市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控制設法(試行)》,托育機構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設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采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后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依據設法,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兩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如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目及兌付算計種類、收費尺度、扣費方式;推行限期,以及經營地方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予權益的採用范圍、前提及退款的處理方式;改變、中止、終止等情境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算計想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紀實、余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辦理爭議的想法等內容的憑據。
托育機構應在官網等信息平臺和托育服務地方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尺度、退費設法、隱私保衛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支卡控制和採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好壞關系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并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規劃應調和一致。對于採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過份場地剩余的租賃限期。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過份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過份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納托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發還預支費,確切無法依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兩方談判確定改變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予的服務,應當發還或者支付合乎邏輯的價款。
設法全文
北京市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控制設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托育機構市場秩序,促進公正競爭,保衛托育機構和嬰幼兒家庭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衛法》《北京市人口與策劃養育規則》《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控制規則》等法律律例和有關制定,規定本設法。
第二條本設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采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后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托育機構是指經有關部分登記,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暫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本設法所稱單用途預支卡(以下簡稱預支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依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含有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含有暗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依照加強規范、保障發展、行業率領、分類監管的工作原則,創建健全托育機構預支式消費資金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堅定規范和發展并重,落實政府部分監管責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應依據本市托育機構實際規定行業預支式消費監管政策,并傳授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開展對區域范圍內托育機構的預支式消費監管工作。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應創建健全由行業主管部分牽頭、相關部分親暱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預支式消費方面的監管,督導采用單用途預支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納入預支資金監管并做好政策宣貫工作。
第五條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契約、坦誠守信的原則進行買賣。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兩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如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目及兌付算計種類、收費尺度、扣費方式;
(四)推行限期,以及經營地方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予權益的採用范圍、前提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改變、中止、終止等情境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算計想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紀實、余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辦理爭議的想法。
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簽訂載明本條前款制定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勉勵簽訂本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和市場監管部分聯盟推薦的托育行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托育機構規定的形式條款、告訴、宣示、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涵蓋概不退款、不補辦、辯白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正、不合乎邏輯的制定。
第二章存案
第六條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過份20240元,應于5個工作日內依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存案,并及時更新存案信息。
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未過份上述尺度,可以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自主存案。
第七條存案材料包含有:
(一)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所,活動場地地址,活動場地自有或者租賃、租期,聯系人,聯系方式;
(二)以自有地方舉辦的,應提供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地方舉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三)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信息(賬號、開戶行、存管比例等);
(四)預支式消費買賣合同文本;
(五)設計托位數和現有在托人數(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條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服務系統查詢已進行預支卡存案托育機構的相關存案信息。
第三章預收資金監管
第九條托育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托育服務地方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尺度、退費設法、隱私保衛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支卡控制和採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好壞關系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并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尺度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第十條托育機構采用預支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托育機構應選擇本市轄內一家商務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在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的傳授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托育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不得採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服務費用,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戶,實時將相關買賣信息報送存管銀行。嬰幼兒家庭選擇現金支付的,托育機構應于接收現金的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將相應的買賣信息主動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一條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規劃應調和一致。對于採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過份場地剩余的租賃限期。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過份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過份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本機構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買賣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存管比例,要求一部門留在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中作為老虎機怎麼玩快速存管資金,剩余部門需在2個工作日內撥到托育機構。具體依照下列場合確認資金存管比例:
在本市被評為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50%作為存管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70%作為存管資金。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依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銀行提供相關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服務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托育機構。具體撥付條例為:
在本市被評為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定,選擇采用周結(存管銀行在每周托育服務完工后按制定時限劃撥)格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范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定,選擇采用半月結(存管銀行在每半月托育服務完工后按制定時限劃撥)格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第十四條存管資金應在托育機構完工相應服務進度并經嬰幼兒家庭確定后,依照撥付條例進行撥付,存管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工資金撥付;托育服務完工且機構推行示知義務后,嬰幼兒家庭過份5個工作日內未確定的,存管銀行視為確定批准,推行資金撥付。兩方存在爭議的,應依照合同約定處理爭議疑問,存管銀行依照爭議處理結局撥付資金。
第四章退費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納托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發還預支費,確切無法依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兩方談判確定改變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予的服務,應當發還或者支付合乎邏輯的價款。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境之一,嬰幼兒家庭要求退款的,托育機構應當依照約定限期一次性發還預收資金余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嬰幼兒家庭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發還:
(一)托育機構未依照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
(二)兩方談判一致的;
(三)法律制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境。
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按照本條前款制定處理。
由于托育機構理由導致嬰幼兒家庭退款的,依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發還預收資金余額。
第十吃角子老虎機攻略經驗七條托育機構應創建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制,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經營地方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因托育服務收、退費等疑問發作消費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道路辦理:
(一)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談判辦理;
(二)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托育機構所在地衛生康健等部分投訴;
(四)依據與托育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五章監視控制
第十八條存管銀行應嚴格依照衛生康健行政部分的監管要求及金融監老虎機賺錢技巧管部分的相關業務制定開展資金存管服務。存管銀行應保障存管資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存管銀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本和信息強制為機構和消費者提供擔保、融資等相關服務,不得因提供監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存管費用。
第十九條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擔當轄區內托育機構預支卡的存案監管,并擔當將本轄區內的差異種別托育機構信息提供應存管銀行。各區各有關部分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形成綜合監管合力。對預收資金監管中發明的突出疑問,應嚴格根據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有關制定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進行教導。
第二十條場所金融監管部分根據工作職責,創建與衛生康健行政部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擔當傳授商務銀行解決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的開立、改變和撤銷業務。國家金融監視控制總局北京監管局擔當傳授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預收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分、經營者、存管銀行應當對蒐集的消費者信息依法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北京市單用途預支卡控制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設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