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北京順義法院召開涉未成年人休閑娛樂活動侵權糾紛代表案例新聞通報會,向社會通報了該院近5年來相關案件的審理場合、案件特點以及維權發起,并通報了3起代表案例。
案例1
孩童滑雪時躺倒安息被撞傷經營者蒙受增補補償責任
某日,7歲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滑雪。王某從初等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安息,其母親站在身邊,后被告季某從該條雪道上斜著向下滑至此時,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導致王某受傷。事發后,工作人員達到現場將王某帶至救治室。事發即日,王某被送往醫院就醫,其傷情被診斷為額部開放性外傷。后王某前去醫院拆線,進行四次眶周部等離子治療。事后,王某將季某、某公司告狀至法院,要求補償原告疤痕治療修復費、精神慰藉金、營養費、調理費等費用共計2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以為,滑雪是有技術性、技能性、危險性的活動,滑雪者應當維持較高的注意義務。依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事發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較多,季某應當結合個人滑雪程度、雪道實際場合,采取合適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線,以便遭遇危險時及時減速、調換方位,避免危及其他游客,可是季某在向下滑行過程中,未能管理好自身速度,疏于觀測前方雪道場合,以致其沒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沒有充分時間采取避讓措施,致使其與王某發作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季某具有錯誤,應當蒙受相應侵權責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安息,該地點固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屬于滑行路線范圍,其監護人雖在身邊,但未合乎邏輯預見相應風險并制止該行為,對其妨害發作也有錯誤,應自行蒙受相應責任,并減輕季某的補償責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風險隱患,存在控制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為造成王某妨害,所以依照相關法律制定,在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場合下,某公司應當在其安保責任范圍內對王某所受損失蒙受增補補償責任。法院依據各方錯誤水平確認各方責任比例及相應的補償數額。
法官提示
依照國家體育總局編訂的《中國財神娛樂城充值滑雪地方控制規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須知》和《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范》等滑雪運動條例的要求,滑雪者應當使自己的滑行處于可控范圍之內,要確保管理在適當的速度中滑行,始終維持對滑行速度和滑行方位的管理,確保能夠及時安全停下或避開他人和物體,避免失控造成與他人或物體相撞。基于項目的高度危險性,經營控制者作為掌握技術知識的一方,應當預判可能發作的危險,做好經營區域內場地及設備的維護、控制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時制止或者勸阻滑道內容易觸發危險的行為,及時清除場地危險障礙或建置安全警示標志,更好守護群眾游玩安全。
案例2
幼兒蹦床上與他人撞擊受傷經營者、監護人均需擔責
某日,2歲的劉某在其母陪同下,至被告某公司經營地方蹦床處玩耍時受傷,于即日前去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大腿損傷、小腿損傷、右脛骨骨折,需進行支具外固定。此后,劉某多次前去醫院復查治療。監控視頻顯示,蹦床中另一兒童周某在跳升降下時,恰恰劉某從周某側后方跳至其身邊,后二人發作身體接觸,劉某摔倒受傷。
劉某將該公司、周某及周某父母告狀至法院,要求補償醫療費、調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以為,依據監控視頻及各方當事人敘述,可以看失事發前周某一直在蹦床內正常玩耍,劉某從蹦床側后方進入事發蹦床后與周某發作接觸,劉某摔倒受傷。固然周某與劉某發作身體接觸,可是周某系正常玩耍時在蹦床上彈跳、行踪,并未做出危險動作或者陰礙他人的行為,并且劉某從周某側后方進入蹦床,亦超出了周某合乎邏輯視線觀測范圍。因此,劉某的受傷并非周某的行為所引起,周某的監護人不財神娛樂城遊戲技能應當蒙受侵權責任。
事發時劉某僅兩歲多,其母親攜其前去蹦床地方加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活動財神娛樂城遊戲技巧分享,應特別注意劉某的人身安全,盡到更為審慎、全面的教育、控制、保衛職責。通過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劉某在各塊蹦床中間穿梭,劉某母親未能在一旁及時勸阻、加以保衛,劉某母親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蒙受相應責任。
某公司作為兒童游樂場的經營控制者,應當盡到更為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既然許可2歲至12歲兒童進入蹦床區域玩耍,就應當預見大小兒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衛未成年人安全。但在本案中,某公司未對場地進行分區控制,也未對進場人員及每張蹦床人數加以限制,對大小童容易觸發危險的行為未予注意、做出叮囑并加以制止,故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劉某受傷蒙受相應責任。綜上,法院依據兩方錯誤水平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提示
蹦床作為比年來新興的娛樂項目,同時段介入人數較多,年齡沒有明顯限制,容易發作碰撞、踩空、磕碰等行為。未成年人進入蹦床游玩,監護人應當盡到更為審慎、全面的教育、控制、保衛職責。同時為避免妨害事件的發作,經營者應當盡到更為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項目場地合乎邏輯分區,避免大小兒童混玩導致的碰撞或踩踏事件。同時,應當規劃人員定期巡視,發明人員密集或者危險因素時應及時制止疏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衛未成年人安全。
案例3
孩童泡溫泉時滑倒骨折旅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擔責
某日,12歲的李某與姨媽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溫泉旅店處消費,李某單獨一人行至兒童溫泉區泳池邊,赤腳下水過程中在泳池內臺階處滑倒受傷。即日,李某前去醫院就診,診斷為尺骨莖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后李某多次前去醫院復查,個人支付醫療費共計三千余元。李某將該溫泉旅店告狀至法院,要求被告旅店補償醫療費、調理費、交通費、精神妨害補償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以為,對于李某在旅店兒童溫泉區泳池內臺階處摔倒這一事實,兩方均無異議。旅店作為本次事故發作地方的經營者和控制者,應盡到合乎邏輯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妨害的義務,特別是在兒童溫泉區應蒙受更高的注意義務以減低兒童發作危險的風險。從監控視頻可見,旅店溫泉區地面濕滑,部門臺階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風險較一般地方明顯較高,李某摔倒與作為臺階採用的地磚濕滑、未建置防滑扶手、泳池周圍未建置明顯警示標志等有關,被告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其已盡到較為合乎邏輯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依法應對李某的人身妨害蒙受相應的補償責任。同時,李某作為限制行為才幹人,對赤腳在水下臺階行走的危險性具備一定認知才幹,其成年支屬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李某單獨下水,加劇危險的發作,亦應對自身妨害蒙受責任。綜上,法院依據李某和旅店的錯誤水平判決旅店補償李某相關損失。
法官提示
比年來,吃住玩樂泡湯一站式的溫泉旅店逐步成為家庭出游的不二選擇。泡溫泉固然不屬于激烈運動、刺激項目,但未成年人游玩時的潛在風險也應予以重點關注。作為經營者來說,對于兒童溫泉區域要推行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例如在溫泉池周圍建置明顯警示標志財神娛樂城比特幣支付、配備值班人員、技術救助人員,避免未成年人獨自游玩。而對于伴隨孩童的家長來說,更要切實發揮監護職責,在日常生活中對孩子進行適當的安全教育,協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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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7歲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滑雪。王某從初等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安息,其母親站在身邊,后被告季某從該條雪道上斜著向下滑至此時,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導致王某受傷。事發后,工作人員達到現場將王某帶至救治室。事發即日,王某被送往醫院就醫,其傷情被診斷為額部開放性外傷。后王某前去醫院拆線,進行四次眶周部等離子治療。事后,王某將季某、某公司告狀至法院,要求補償原告疤痕治療修復費、精神慰藉金、營養費、調理費等費用共計2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以為,滑雪是有技術性、技能性、危險性的活動,滑雪者應當維持較高的注意義務。依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事發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較多,季某應當結合個人滑雪程度、雪道實際場合,采取合適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線,以便遭遇危險時及時減速、調換方位,避免危及其他游客,可是季某在向下滑行過程中,未能管理好自身速度,疏于觀測前方雪道場合,以致其沒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財神娛樂城遊戲軟體,亦沒有充分時間采取避讓措施,致使其與王某發作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季某具有錯誤,應當蒙受相應侵權責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安息,該地點固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屬于滑行路線范圍,其監護人雖在身邊,但未合乎邏輯預見相應風險并制止該行為,對其妨害發作也有錯誤,應自行蒙受相應責任,并減輕季某的補償責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風險隱患,存在控制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為造成王某妨害,所以依照相關法律制定,在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場合下,某公司應當在其安保責任范圍內對王某所受損失蒙受增補補償責任。法院依據各方錯誤水平確認各方責任比例及相應的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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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泡溫泉時滑倒骨折旅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擔責
某日,12歲的李某與姨媽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溫泉旅店處消費,李某單獨一人行至兒童溫泉區泳池邊,赤腳下水過程中在泳池內臺階處滑倒受傷。即日,李某前去醫院就診,診斷為尺骨莖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后李某多次前去醫院復查,個人支付醫療費共計三千余元。李某將該溫泉旅店告狀至法院,要求被告旅店補償醫療費、調理費、交通費、精神妨害補償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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